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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机构 无需再资格审查

发布日期:2016-07-15
近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取消医保定点机构资格审查,实行协议管理。也就是说,今后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不再进行行*审批,而是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协议管理。符合基本条件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和护理院,可直接纳入定点医药机构范围。
申请定点医药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依法取得行*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照;守法诚信,申请前1年内(含1年)无相关部门行*处罚;有完善的医药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实时数据交换,符合系统联网条件及网络安全环境要求;经营场所稳定,有合法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
对基本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要求的,采取虚构、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医药机构的,以及按协议约定应当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均应与其解除服务协议。“我们建立了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由过去以处罚为主改为一旦违规就得退出的制度,这样让医保服务管理更透明。”市社保中心相关人士说。 
据统计,目前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共有1457家,其中定点医疗机构763家、定点药店694家。
 
信息来源:南京日报
 
参考网址:http://rsj.nanjing.gov.cn/38937/38954/201607/t20160715_4029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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